问题 | 颧弓骨折伤残等级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之规定,应评定为九级伤残。具体请到部门进行检定。颧骨是面中份骨骼中体积仅次于上颌骨的骨骼,是上颌骨和颅底之间的主要连接支架,也是面部外形的主要骨骼,参与构成面部的水平、垂直支撑柱,对构成面部外形具有重要作用。颧骨是上颌骨和颅骨之间的主要连接支架,对构成面部的外形具有重要作用。正是由于颧骨在面中部两侧处于突出的位置,所以较易遭受外力撞击而发生骨折。对颧骨、颧弓骨折,应早期复位,若延误治疗,则常导致张口受限、面部畸形或眼部并发症,增加手术矫治的难度。 一、八级伤残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八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凡符合如下情况之一者,应鉴定为八级伤残,享受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32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4发声及言语困难; 35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6舌缺损<舌的1/3; 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 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1肺段切除术; 42支气管成形术; 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5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6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7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50小肠部分切除; 51结肠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胆道修补术; 54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8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59输尿管修补术; 60尿道修补术; 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性功能障碍; 64一侧肾上腺缺损; 65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6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67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工业性氟病II期; 72减压性骨坏死II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74二度牙酸蚀。 二、在我国斗殴被打掉门牙算轻伤吗 被打掉一颗门牙不是轻伤,如果造成两颗门牙折断或者脱落属于轻伤。 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二级的标准: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2)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3)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4)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5)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6)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7)眼睑缺损。 8)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9)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10)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11)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12)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13)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14)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15)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16)舌缺损。 17)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18)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19)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20)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21颧骨骨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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