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的利害关系人能做证人吗? |
释义 |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的特点: 1、证人出庭率低,出于人情社会的传统,证人不愿意参与诉讼活动,不想得罪任何一方当事人,要么是仅提供书面证言,要么不到庭作证。 2、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往往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亲属关系、好友关系、工作上或者职务上或者利益上的密切关系,这种关系有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的公正性。 3、证人提供的证言极易掺杂个人情感,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真实性难以保证。 4、证人与当事人存在的密切关系,在使其公正性更容易受到怀疑的同时,也使其更容易接触案件事实,其证言的内容可能更接近客观事实。甚至在某些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为数不多甚至仅有的证据。 然而,现行《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权利义务、证人作伪证处罚等问题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实践中也很少出现证人因在民事诉讼中做伪证而受处罚的情形,故而证人出于利害关系做伪证的可能性相当大。在缺少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的限制和约束的情况下,法官对证人证言的认证基本上是自由心证,主要借助对证人的职权式询问,依靠法官个人的职业素质和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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