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农村洲南村民小组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
释义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3)佛中法行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农村洲南村民小组。地址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农村洲南村。代表人张*亨,村民小组长。委托代理人陈*坚,**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燕,**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法定代表人陈*元,区长。委托代理人黄*清,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孔*斌,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干部。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农村洲中村民小组。地址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农村洲中村。代表人邓*津,村民小组长。委托代理人王-欣,**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农村洲南村民小组因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2)南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事实:2001年4月,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农村洲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洲中村)准备在本案争议的土地上兴建文化室,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农村洲南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洲南村)对该土地的权属提出异议。2001年8月14日,洲中村向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提出争议土地的确权申请。2001年12月26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作出南府复决[2001]4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争议的土地在土改时期没有分配给农民,1962年体制改革时也没有分配给洲中村或洲南村,但该土地属于村内宅基地(空闲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争议的土地属于洲中村祠堂旧址的一部分,从1975年至2001年4月一直由洲中村管理使用,洲南村对此并没有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四条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决定洲中村拥有争议的63.72平方米土地的所有权。洲南村不服,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02年4月11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原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案争议土地是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洲南村与洲中村因争议的土地发生权属纠纷后,协商不成,洲中村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经调解无效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有权对洲南村与洲中村的土地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执法主体适格,执法程序合法。在土改和“三包四固定”期间,争议的土地并没有确权。1975年至2001年4月,洲中村在争议的土地上搭建猪舍、柴房、牛棚等简易建筑物,洲南村对洲中村长期使用争议的土地这一事实,从未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受理了洲南村与洲中村的土地权属纠纷处理申请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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