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列举的应税项目有多些? |
释义 | 个人所得税,包括对自然人的综合收入、专业收入、权利金收入,以及无住所个人(亦称为非居民个人)取得的上述收入所课征的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分类有如下三种 第一种是“综合所得税制”,其征税所得为个人全年各项所得的总额,减除法定宽免额和扣除之后的净所得,依据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第二种是“分类所得税制”,其特点是对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个人所得项目。规定不同的税率,采用源泉控制征收方法。 第三种类型是“混合所得税制”,列举特定的个人所得项目,制定专门的税率和征税办法,以便于源泉扣缴和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实行区别对待政策;另一方面,对个人取得的不同来源的所得则要综合计税,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 1、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如下: 1、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2、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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