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陕西省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
释义 | 陕西省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上限暂按16749元执行,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121元执行,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参照执行: 1、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个人工资的20%和8%; 2、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约10%和2%; 3、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约2%和1%; 4、生育保险,单位缴纳约0.8%,个人不缴费; 5、工伤保险,单位缴纳约2%,个人不缴费。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缴费工资在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以上的,以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在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以下的,以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三条 企业、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权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四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坚持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险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第五条 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组成。第二十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一建立,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包括: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划入部分; (三)上列两项的利息。 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一建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对帐单,定期发给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本人,以供查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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