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三级防护标准如下: 1、一级防护标准,穿工作服、戴一次性使用帽子、戴一次性使用外科口罩、穿一次性使用隔离衣、戴一次性使用手套; 2、二级防护标准,穿工作服、戴一次性使用帽子、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罩、外罩一件医用防护服、戴一次性使用手套、穿一次性使用鞋套; 3、三级防护标准,在二级防护的基础上,加戴面罩,或将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罩换为全面具或带电动送风过滤式呼吸器。 三级防护适用于哪些范围 1、对出现症状的密切接触者、观察或确诊病例进行样本采集人员; 2、对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进行近距离治疗操作医务人员; 3、处理患者血液、分泌物、排泄物和死亡患者尸体的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