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定继承中没有儿媳妇。但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认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标准是“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在经济上为老人生活提供了帮助,老人主要依靠其提供的经济来源生活; 2、为老人日常生活提供主要帮助,老人生活中的主要劳务由其承担,如为老人做饭,打扫卫生,生病时进行护理等; 3、对老人的经济帮助或者劳务扶助具有长期性。如属偶尔的看望、有限的劳务帮助等,不能视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能由此取得第一顺序继承人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