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法定继承中没有儿媳妇。但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认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标准是“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在经济上为老人生活提供了帮助,老人主要依靠其提供的经济来源生活; 2、为老人日常生活提供主要帮助,老人生活中的主要劳务由其承担,如为老人做饭,打扫卫生,生病时进行护理等; 3、对老人的经济帮助或者劳务扶助具有长期性。如属偶尔的看望、有限的劳务帮助等,不能视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能由此取得第一顺序继承人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