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从农户手中收购农产品怎么开票 |
释义 | 从农户手中收购农产品开票具体如下: 1、有收购企业出具证明收购到农产品证明; 2、根据收购证明,到所在的村开具所销农产品的自产证明; 3、根据村证明,到所在镇(乡)政府再次证明所销产品为自产农产品; 4、根据以上各证明,到所在国税局开具免税发票; 5、将发票交收购企事业收款。 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应该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或设备;并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 2、拟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3、收购单位对外销售的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4、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有加工生产车间及与其加工农产品相匹配的机器设备; 5、收购后委托其它生产单位加工的业务,应与受托加工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加工协议,并报税源管理部门备案; 6、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并能通过网络准确开具收购发票且及时上传开票信息。 综上所述,向农户收购农产品,由收购单位按实际收购情况,给农户开具相应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的发票给农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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