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综合12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汨罗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廖申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六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禹玉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何潘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5千元;被告人许德虎、郑晓禹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均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5千元。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1个月至4年6个月有期徒刑等刑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