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诉前鉴定是指在法院尚未立案受理前,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时人协商后委托鉴定机构对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专业分析和鉴别的行为。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应予准许。该法条无论从正向或反向解释来看,都可以得出在立法层面已承认和肯定诉前鉴定价值功能,另一方当事人即使提出异议但没有证据足以反驳的,法院也不应准许其申请重新鉴定。因此,诉前鉴定行为并非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人不得对其横加干涉和阻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