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应该由谁负责房屋修复?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一般都要承担维修的责任,所以应当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由出租人负责房屋、附属设施、配套家电等的维护与修缮,并且承担维修费用。 如果是因为出租人不及时修复房屋,没有尽到检查和维修的义务,从而导致房屋发生倒塌或者其他破坏性事故,并且给承租人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失的,出租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不当使用而造成损坏的,虽然出租人也负责维修,但由承租人承担费用。 此外,还可以约定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维修的方式,以及出租人维修的时间。 对于出租人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维修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但由出租人承担费用。 二、房东不须修复的情形 如果房屋损坏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或者是因为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或者双方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检查、维修房屋的,出租人可以免责。 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该房屋是因为出租人未及时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使得房屋未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下,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事件而致使房屋损坏的,出租人不能免责,并应依过错程度承担一定责任。 如果双方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检查、维修房屋,但是出租人在出租时,对该房屋的现状有所隐瞒的,如果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的话,出租人也不能因此完全免责。 三、房东不修复的,承租人应该怎么办 当出租人拒不履行房屋的维修责任时,承租人可以先垫付费用自行维修,或者请物业维修,然后向出租人追偿维修费用。为了有效获得补偿,在这个过程中,承租人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如房屋损坏情况、损坏的原因、维修费用收据,以及曾经要求出租人维修的证据等。 另外,危险房屋、房屋主体结构损坏应当由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具体标准和条件,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