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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假房本抵押借钱是否属于诈骗?
释义
    拿假房本抵押借钱构成诈骗,借款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所借款项的目的,可能构成犯罪,包括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借钱不还一般不算诈骗,属于民事纠纷,需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打借条跑了一般不算诈骗,除非借款时采用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根据刑法规定,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借款时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则不构成诈骗。
    法律分析
    拿假房本抵押借钱的,如果借款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所借款项的目的的,则会构成诈骗,如何诈骗数额较大的会构成犯罪,可能会构成诈骗罪,也可能会构成贷款诈骗罪。
    拿假房本抵押借钱构成诈骗吗
    拿假房本抵押借钱的,如果借款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所借款项的目的的,则会构成诈骗,如何诈骗数额较大的会构成犯罪,可能会构成诈骗罪,也可能会构成贷款诈骗罪。
    借钱还了一些算不算诈骗
    不算。借钱不还,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立案范围,因此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只需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打借条跑了算不算是诈骗
    打借条跑了一般不算诈骗,除非借款时采用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的则构成诈骗。打借条跑了一般应该追责民事责任,而诈骗属于刑事责任,该行为应该是借款关系的违约行为,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打借条跑了算不算是诈骗呀
    打借条跑了一般不算诈骗,除非借款时采用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的则构成诈骗。打借条跑了一般应该追责民事责任,而诈骗属于刑事责任,该行为应该是借款关系的违约行为,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借钱不还是否算诈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1.借钱不还一般不算诈骗。
    2.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当事人在借款的时候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则不构成诈骗。
    结语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借钱不还一般不算诈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时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么借钱不还不构成诈骗。这种情况下,应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债务纠纷。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情况,具体法律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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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