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流质抵押如何理解 |
释义 | 流质抵押如何理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抵押合同中的流质条款如下: 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在民法中被称为“流押条款”、“流质条款”或“抵押物代偿条款”,但流质抵押条款无效仅指该条款无效,其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当事人不仅不得约定该条的内容,而且在下列情形下,也会被认为属于流质抵押条款而被认为无效: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借款人到期不归还借款时,由贷款人自行处置抵押物;或者当事人虽然未在抵押合同中签订流质抵押条款,但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订立延期清偿合同,在延期合同中约定如抵押人在延期内仍未清偿债务时抵押物归抵押权人所有或交由抵押权人经营;或者债务人与债权人订立不动产出售合同,但并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仍然由债务人占有不动产,而由债权人将不动产的价款支付给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以赎回该不动产。 立法禁止流押条款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债务人、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及抵押人的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因为债务人在进行抵押贷款时,往往处于急迫困窘之时,而债权人多会利用这一机会,迫使债务人订立流押条款,以价值非常大的抵押物担保数额较小的债权,而寄希望于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以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形下,债务人的利益将受到极大的损失,这也违反了民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如果流质条款合法,在抵押人没有足够的财产来满足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时,抵押人可能会与抵押权人恶意串通,通过签订流质条款这种合法的方式,来逃避其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这样会给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害。如果流质契约合法,在抵押人不是债务人的情形下,债务人就有可能与债权人串通,债务人到期故意不履行债务从而让债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并以此来损害担保设定人的利益。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抵押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能将特别大。尤其我国当前国有经济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以国有资产设定抵押的情形极为普遍,如果允许流押条款,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有可能利用这种手段逃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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