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水上事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释义 |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第二条 经事故各当事方书面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认定,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水上交通小事故(以下简称“小事故”),适用本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涉及载客类、危险品运输、国际航行船舶、外国籍船舶的事故; (二)任一当事方在结案前对简易程序适用性有异议的事故; (三)发现船舶、船员存在假证、无证等严重违章行为的事故; (四)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事故具有广泛吸取教训意义的事故; (五)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的事故。 前款所称的小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之后,若是事故当事人确定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则可以向负责处理水上事故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申请书》,该机构在在收到申请后、需要在限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 一、交通事故签了全责是否还可以更改 交通事故签了全责是不能够更改。交通事故认定书签字后无法更改,但可以申请复核。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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