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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亲子鉴定中的道德和法律原则
释义
    亲子鉴定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的启动需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且需要双方自愿配合。一方提出申请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必须配合,法院不应通过强制手段进行鉴定。亲子鉴定是一种权利,但另一方也有权利拒绝。此问题涉及多个法律和社会问题,包括社会稳定。
    法律分析
    只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作亲子鉴定的申请时,审判机关才能考虑是否启动亲子鉴定的程序。如一方或双方没有提出这一请求,即使在亲子关系上可能存在着一些问题或疑异,审判人员还是应该按正常的婚姻家庭案件来处理。二是当事人自愿。在这一问题上,当前的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一方当事人在涉及婚姻家庭纠纷中向法庭提出了亲子鉴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对其申请应予采纳和支持。其理由主要是:首先,从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角度来说,申请亲子鉴定是其权利,因为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其次,这也确是案件审理的需要,到底是不是“父子(女)”关系,只有通过科学的手段才能进行辩别,也即只有通过亲子鉴定,有了明确的鉴定结论,法院才能正确地进行审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一方向法庭提出了亲子鉴定的申请,但与此同时还得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才行,在一定情况下还得经过其子女的同意才行。其理由是:首先,亲子鉴定是公民的一种人生权,在具体操作时需要双方及其子女的配合,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法院不可能也不应该通过强制的方法来进行鉴定。
    如果没有另一方的配合,要作亲子鉴定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其次,从证据的角度来说亲子鉴定结论也是一种证据,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向法庭提供证据,但不能通过强迫另一方配合或协助来取得证据。对于亲子鉴定这一问题来说,提出申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另一方当事人从法律上有权予以拒绝。再次,亲子鉴定涉及到很多的法律和社会问题,特别是涉及到社会的稳定。
    结语
    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只有当事人提出亲子鉴定申请,法院才会考虑是否启动鉴定程序。如果没有申请,法院仍会按照正常程序处理案件。关于自愿性,存在不同观点。一方认为,只要一方提出申请,法院应予以支持,因为申请亲子鉴定是其权利,也是审理案件所需。另一方认为,亲子鉴定需要双方和子女的配合,法院不应强制进行。从证据角度看,亲子鉴定结果是一种证据,但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提供证据。综上所述,亲子鉴定问题涉及法律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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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4:4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