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复审申请应当载明复审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书面审查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交通行政复议有的条件: 1、属于机动车号牌被套用的; 2、协助司法机关侦查破案、追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3、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4、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后录入的监控交通违法行为的; 二、交通事故复议所需材料 1、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申请书;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当事人死亡的,须递交由派出所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