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集资的形式有哪些 |
释义 |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7、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8、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一、原始股投资有哪些法律风险 1、虚假项目投资类:以虚构投资项目可获得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诱使被害人认购或加盟入股、取得代理加盟商资格,签订买卖合同和购销合同等进行非法集资或吸存。该类作案方式最为常见,如虚构工程项目、虚构养老保险险种、投资开发金矿、转让公司股权、投资智能饮水机项目、入股彩民俱乐部、投资某类交易中心、投资购买大楼、合作电子安装工程、投资绿色工程、绿色餐饮连锁工程,推销购买保健品,购买度假休闲时权证等。 2、证券投资类:以即将在国内外上市,届时可获得成倍投资收益为名非法公开销售原始股,或以投资海外公司的基金为名等进行集资或吸存。 3、非法传销类:采取以专卖、代理、加盟等做诱饵拉人头式发展下线会员、网络直销、购买股权入会和重复消费等方式进行非法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 4、金融诈骗类:以利用信用卡提现、消费等方式进行恶意透支,频繁开具空头支票,使用虚假收入证明、房产资料等证明申请贷款等作案手法对商家及金融机构进行金融诈骗。 5、合同诈骗类:以签订合同方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诈骗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财物。主要合同诈骗类型有:以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虚构项目、为被害单位提供广交会展位等实施合同诈骗;利用伪造、变造、作废的银行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签订合同骗取财物;通过赊货或先以履行小额合同、支付小额订金的方法,诱使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数额较大的合同,收到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或不予返还骗取财物;诱骗客户签订合同交纳高额定金,当客户交货时故意人为地控制加工产品的合格率,使产品的合格率达不到合同要求,以此为借口骗取客户的定金等。 6、普通诈骗类: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进行提供虚假网上炒股炒汇服务、涉外婚介、网络诈骗等非法经营或电信诈骗活动;利用虚假招生、赌博、消灾求平安、资助解冻民间宝藏等从事诈骗活动。 二、集资诈骗罪的特点 (一)金额巨大,涉及面广,社会危害性大。 从发案地域来看,遍布全国各省市,近几年,江浙沪尤其突出,正从城市扩展至乡村,涉及的地域迅速蔓延,形势严峻。从涉案行业来看,主要波及房地产、医疗保健、金融证券、商贸、农业等行业。从受害群体来看,人员多,少则几十人,多则成百上千人,主要以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和中老年为主。从危害后果来看,涉案金额巨大,且基本上都无法追回,从近几年案发的集资诈骗案件来看,涉案金额少则几百万,多则几亿元。 (二)作案形式多样,手段不断翻新。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投资需求,编造各种名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群众资金,其手法多样,不断翻新。如以返租、放养或者代养,许诺高额汇报的方式骗取资金;以国家对农业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以优厚汇报,通过联合开发农业形式非法集资;利用股票或者债券等有价证劵,或者成立“投资咨询”或者“投资担保”等类型的公司,通过金融工具的形式吸收客户资金,进行诈骗;以及利用“拉人头”传销、变相传销等方式非法集资。 (三)合法掩护,编制光环,隐蔽性强。 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社会公众对单位的信任度,在非法集资过程中成立公司,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成立完整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执行等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积极开展公益捐款、举办公益讲座、创办文化节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大力进行广告宣传、投资大的经营项目以及开办分公司、子公司,以貌似合法的经营活动,骗取公众的信任,掩盖其违法犯罪的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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