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监察委留置的对象 1、监察委留置的对象一般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案人员。被调查人涉嫌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并且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依法行使留置的条件是什么 依法行使留置的条件如下: 1、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2、债务已到清偿期,存在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事实; 3、留置权的设立和先行使,必须依照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留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