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民通意见》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以及《民诉意见》304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涉及港澳台的案件显然不符合以上两条的规定,所以不能算是涉外案件,也就不属于涉外民事诉讼。而且中国政府也一直坚持港澳台是中国的一部分,如果将涉港澳台的案件列为涉外案件的话那就从自己的法律上将港澳台分裂出去了。 法律客观: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八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