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聘期根据什么确定 |
释义 |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组成,主任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担任,其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从同级工会会员中推选产生。 有三名以上女职工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设一名女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学者担任特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特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聘期根据聘请协议确定。 《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十一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组成,主任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担任,其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从同级工会会员中推选产生。 有三名以上女职工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设一名女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学者担任特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特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聘期根据聘请协议确定。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 我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明确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客观公正、依靠职工、协调配合的原则。突出预防和协商的监督理念,强调工会建立隐患排查、风险研判和预警发布等制度机制,加强劳动关系矛盾预防预警、信息报送和多方沟通协商,把劳动关系矛盾风险隐患,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办法》规定,工会重点监督用人单位恶意欠薪、违法超时加班、违法裁员、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对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应当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并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对职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名单应当报什么备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名单应当报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备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 《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十二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 (二)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具备履职能力; (三)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四)奉公守法,清正廉洁。 地方总工会负责免费培训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因任职期满或者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原因,不再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收回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名单应当报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备案。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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