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成立公益基金会办理流程: 1、向当地民政部门(地方性基金会向当地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全国性基金会向省?民政部申请),一般是向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名称核准; 2、核准之后向民管局进行理事会人员报备,需提交相关人员简历及身份信息; 3、基金会章程设立及报备,民管局会给你章程参考,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及报备; 4、住所使用权证明; 5、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承诺书; 6、秘书长专职承诺书; 7、初审合格后进行银行验资; 8、基金会免税资格申请。 公益基金会成立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法律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