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贫困户的退出按照对象初选、民主评议、预退出、入户核实、农户签字确认、公告公示、批准退出、备案管理和信息录入的程序执行。村委会确定年度退出贫困户的初选对象,对象初选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贫困户的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致贫原因、住房、家庭成员的上学和就医等情况,并经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产生;初选名单确定后,由村上报乡、县,经县批准后,在建档立卡系统内作预退出处理;县乡村各级要对照贫困户退出条件,对预退出对象加大扶持力度,进行重点扶持;年终,由县组织相关部门,对预退出贫困户进行入户核实,确定是否符合贫困户退出条件,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如符合退出条件,则在行政村所在地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星期;公告公示无异议后,由乡报县批准退出,报设区市备案;贫困户经批准退出后,即进行信息录入,在建档立卡系统内进行退出处理。贫困户的退出由县审定并组织实施,在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中检查确认。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