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以下情况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市场发生变化导致资产评估减值;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存货不作进项税转出;增值税视同销售;境外供应商退还或返还资金;收取各种赔偿款;购货方退货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自然灾害损失;农村电网维护费;正常合理的采购损耗;交通意外货物毁损。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