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房屋买卖纠纷中,卖方想要向买方发律师函的,需要联系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告知发律师函的相关事项。律师接受委托后整理材料并起草律师函,完成后取得委托人确认后向买方寄送。 2、律师函经签章生效,包括承办律师署名、律师事务所盖章。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一、房屋买卖纠纷起诉怎么提供证据 1、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材料; 2、房屋权属相关证明; 3、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款的凭证; 4、办理房屋过户的一切手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提供不能过户的原因、理由等证明材料; 5、出卖共有房屋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意思表示的证明; 6、出卖出租房屋的,应提供承租人意思表示证明; 7、其他须提交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