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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办学校董事会成员变更流程
释义
    

法律主观:
    


    民办学校 董事会成员 职责包括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董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会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长是学校的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董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民办学校董事会职责不仅仅是学校的投资,还掌握着学校的资源和发展方向,对学校创立之后的发展影响巨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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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2:2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