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 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十六条股东以(货币、实物、土地和房产使用权)出资。 第十七条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八条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