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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电子邮件能否作为刑事证据
释义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就是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E-mail可以作为证明合同关系成立与否的一种有效证据。在我国已有法院将E-mail作为一种证据采信,并据此定案。“当事人曾否认自己给对方发出过财产情况的E-mail,后经核对E-mail地址的ISP备案,与该当事人的情况一致,并作出判决,结案后该当事人服判。”
    当然,我们不能只凭一部单行民事法律的规定及某些审判实际做法来推定E-mail已经可以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证据使用。但是,可以预见,根据E-mail所具备的证据属性和刑事诉讼发展的迫切需要,它必将被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之中,成为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中的一种。为此,就要求法学理论界和实际部门的专家、学者,尽快对其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在阅读了上文的内容后,大家应该了解到,录音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但此时,要想法官采纳该录音证据的话,也是需要证明符合证据三性的,不然的话即使收集该录音证据很麻烦、很复杂,最终也是不能对案件事实提供证明,对当事人来讲也是不利的。
    一、合同能否以口头形式订立
    1、合同能以口头形式订立。
    2、口头合同是协议的一种,是指不用书面的形式通过口头达成的协议,双方可以通过收集合同订立过程中和履行过程中的文书、资料、来往函件等证据材料证明双方合同关系的存在、合同的约定以及履行情况等,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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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6: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