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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跟对方现金交易结果被骗了,怎样才能把钱追回来?
释义
    被骗钱财的追回方式:与诈骗人协商、报警或起诉法院要求返还。当事人可依法收集证据提交给警方或法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77、78条规定。
    法律分析
    被骗的钱的追回方式有当事人可以通过与诈骗人协商或向公安机关报警来要回钱,也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判决诈骗人返还钱财。当事人可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提交给警方或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拓展延伸
    被骗现金交易后,如何有效追回损失?
    被骗现金交易后,追回损失是一个关键问题。首先,立即报警并向警方提供详细信息,他们将展开调查。同时,收集所有与交易相关的证据,如短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这将有助于支持您的案件。其次,联系您的银行或支付平台,向他们报告欺诈行为,并要求冻结涉案账户。第三,寻求法律咨询,律师将指导您采取合适的法律行动,如起诉或提起索赔。最后,保持耐心和坚持,追回损失可能需要时间和努力,但坚持下去是值得的。记住,及时采取行动并寻求专业帮助是追回被骗现金交易损失的关键。
    结语
    追回被骗的钱财有多种方式,包括与诈骗人协商、向公安机关报警或通过起诉法院请求返还。当事人应依法收集相关证据并提交给警方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七十七条,对于盗窃、诈骗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被骗现金交易后,立即报警、联系银行或支付平台、寻求法律咨询,并保持耐心和坚持,追回损失需要时间和努力,但是值得的。记住,及时采取行动并寻求专业帮助是关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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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6:3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