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不作为的追究体制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对于行政不作为行为情况轻微者,应给予效能告诫,不够效能告诫的,应给予诫勉教育。情节严重者,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行政不作为的情形包括哪些? 1、对乡党委、政府、上级机关的规定以及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互相扯皮推诿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延误办事时限或造成损失的; 3、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以及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的; 4、工作作风粗暴恶劣,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较大损失或造成严重事故的; 6、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7、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 二、对行政不作为检察院怎么办? 对于有关部门不作为,或履行职责不到位而造成公共利益受损,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其天然的职能优势。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举报、控告和申诉,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等,都可以及时发现和掌握侵害公共利益的线索;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所必需的调查和补充侦查的权力等,都是其他部门和组织所不具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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