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超标的查封的判断标准 |
释义 | 超标的查封认定标准为查封财产的价值(以议价、询价、估价的56%计算出来的价值),明显超过估算的执行依据确认的债权和执行费、评估费、优先受偿债权、参与分配债权、有关税费等费用的总和的。 一、什么是超标的查封 超标的查封指对价值明显超过执行标的额的财产的查封,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例外;对超标的查封的,执行法院发现后应当自行纠正,上级法院发现后应当指令纠正或者直接纠正,当事人有权要求纠正。 二、超标的额查封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三、不同的行政机关能对同一场所物品进行重复查封吗? 法理学上规定了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要理解以下几个方面: 1、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 2、同一个违法行为在实施的主体上,是同一违法行为人。 3、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 4、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该违法行为的全貌,如果违法行为人针对该行为向行政处罚主体作了重大欺瞒,且该欺瞒导致处罚主体对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施罚产生重大影响,则处罚主体,在第一次处罚后可以根据新查明的事实情况对违法当事人追加处罚。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无论是违反一规范,还是数个规范,受一个行政主体管辖,还是数个行政主体管辖,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但不能是不同行政机关作出同类的处罚,如果是罚款,则罚款只能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也可以是责令停产停业,还可以是没收等,只是不能再罚款。由此可以看出,行政处罚法规定一事不再罚的范围是有限的,仅仅限制的是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不限制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第二次或多次适用,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繁多、职权交叉重叠的情况下,仍不足以解决多头处罚、重复处罚的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