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事故调查中,如何判断安全生产科技创新缺陷是否属于重大失职?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工伤事故调查中,如何判断安全生产科技创新缺陷是否属于重大失职,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科技创新缺陷是指因为科技水平、工艺设计、材料选择等原因造成的缺陷,它的出现导致工作环境、工作设施和工作方式等存在安全隐患。如果安全生产科技创新缺陷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即属于重大失职: 1. 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未实施安全生产措施,或者实施的措施不合理,没有达到防范事故的目的; 2. 知道安全生产科技创新缺陷却不修理或更换; 3. 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缺陷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理或者封存。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科学管理,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防范的人员严重失职,造成特别重大的安全事故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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