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长沙历经三千年城名、城址一直未变,自古以来是长沙城周边地区的中心。长沙地区秦为长沙郡治,汉代为长沙国的都城,唐代和宋代为潭州长沙郡治,元代为天临路治,明代改为长沙府治,清康熙三年(公元1664年)为湖南省治、长沙府治、长沙县治、善化县治。中华民国建立以后,裁善化县并入长沙县,湖南的省治、长沙府治与长沙县同治。1913年撤长沙府,1933年设“长沙市”,市、县分治。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长沙历经多次调整,1951年自长沙县析置望城县,1959年望城县并入长沙县,长沙县划归长沙市管辖。1977年,自长沙县复置望城县,长沙市辖二县。1983年宁乡县和浏阳县划归长沙管辖。1993年撤销浏阳县,设立浏阳市。1996年长沙市辖区调整,撤销原东、南、西、北、郊五区,新设立芙蓉、天心、岳麓、开福、雨花五区。2011年撤销望城县,设立长沙市望城区。2017年,撤销宁乡县,设立宁乡市。截止2019年,长沙市共辖6区2市1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十四条 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