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政府采购的形式: 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下面两种情况之一: (1)具有特殊性,换句话说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只能向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的; (2)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应当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1)采用招标的方式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采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5、询价:询价顾名思义即采取询问供应商价格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一般适用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