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护理期司法鉴定标准 |
释义 | 护理期司法鉴定标准具体内容规定 一、护理期司法鉴定标准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二)总则 1、目的 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鉴定原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误工期 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四)头部损伤 1、头皮血肿 ①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②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 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③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25日~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2、头皮裂伤 ①钝器创口长度≤ 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②钝器创口长度护理期司法鉴定标准gt; 6cm、锐器创口长度护理期司法鉴定标准gt;8cm:误工45日~60日,营养7~15日 护理1~7日。 3、头皮撕脱伤 ①撕脱面积≤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②撕脱面积护理期司法鉴定标准gt; 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③撕脱面积护理期司法鉴定标准gt; 20cm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误工期。 4、头皮缺损 ①头皮缺损≤ 10cm2,误工30日~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5日。 ②头皮缺损护理期司法鉴定标准gt; 10cm2,误工45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5、颅盖骨骨折 ①颅盖骨线状骨折:误工30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②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 不需手术整复者:误工90日,住院期间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考虑营养和护理期。 需手术整复者:误工120日,营养和护理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颅底骨折 ①颅底骨折,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②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未经手术自愈者:误工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③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需手术者:误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或视情况评定、但不超过误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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