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处理公民之间以及企业之间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在其代位权得到满足的条件下,行使代位权来获得债权。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有必要调整并检查自己的债务人是否有权到期,是否积极行使义务。债权人有并符合代位求偿条件的,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此外如果二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的,可以在同等数额内相互抵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愈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解,可以向债人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