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读全日制博士生能和公司签劳动合同,在公司工作么? |
释义 | 在校生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只有境内的公司、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公司单位等合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才有效。如果劳动合同违背法律限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排除劳动者权利,该劳动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分析 在校生不能够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校生不具有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要求,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能够由劳动仲裁组织或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限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这种勤工俭学是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学习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公司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九十三条对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做法,依法追究法律职责;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给钱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限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赔偿、赔偿金;给劳动者导致损害的,应当承受赔偿职责。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背本法限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导致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受连带赔偿职责。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换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职责、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限定的。 结语 在校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劳动仲裁组织或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生的勤工俭学不被视为就业,只是利用业余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境内的公司、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公司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适用本法。对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经济赔偿或赔偿金。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本法限定招用劳动者,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违背法律强制性限定订立或变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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