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敲诈勒索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
释义 | 敲诈勒索是行为犯,只要有敲诈勒索的行为就可以依法定罪,不以敲诈勒索既遂为要件。敲诈勒索的既遂需要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实施犯罪行为、达到一定的程度以及完成犯罪行为。敲诈勒索不属于结果犯,因为它只需要实施犯罪行为,而不需要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 法律分析 敲诈勒索是行为犯,只要有敲诈勒索的行为就可以依法定罪,不以敲诈勒索既遂为要件。 (一)行为犯 行为犯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 (二)结果犯 结果犯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这类常见的犯罪很多,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通常情况下只要求出现了法定的结果,即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物,此时就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敲诈勒索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 拓展延伸 敲诈勒索罪既遂要件是什么? 敲诈勒索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完成了敲诈勒索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包括: 1.敲诈勒索行为已经实施完成; 2.敲诈勒索的对象已经产生恐惧心理,或者已经给与了敲诈勒索者一定的财物或者为了获得敲诈勒索者的财物而采取了某种行动; 3.敲诈勒索者已经实际收到了财物或者对方为了获得敲诈勒索者的财物而采取的行动。 敲诈勒索罪既遂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如果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则敲诈勒索罪既遂不成立。如果已经满足了敲诈勒索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则行为人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结语 敲诈勒索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就可以依法定罪,不以敲诈勒索既遂为要件。敲诈勒索属于结果犯中的行为犯,其既遂需要同时满足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条件。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行为可以视为完成,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行为,就可以视为敲诈勒索的既遂形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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