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反对废除死刑,对后者生命的尊重,对被害者的生命却难以说尊重。不对等,不公平,法律失去了公平、失去威慑和公信力。失去了威慑力,将纵容犯罪。失去了公信力,将会滥用私刑,失去公平,将会使矛盾仇恨延长,不和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