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门诊报销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 |
释义 | 律师分析: 门诊报销政策指的是,医保基金为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参保人员等提供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服务。我国的门诊报销政策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但由于历史原因和技术限制,这一政策仅限于一些试点城市和少数单位。2008年,我国医疗保险体系进行了重大改革,门诊报销政策也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当时,政府提出了“分级诊疗、门急诊分流”政策,旨在推动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门诊就医的规范化管理。根据这一政策,门诊医疗费用将得到相应的报销,其中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医保制度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需要注意的是,门诊报销政策中涉及的报销比例、限额和项目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医保制度不同而有所不同。比如,在新农合制度下,门诊费用的报销比例为50%,但不同省份和城市之间的比例也存在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胡昌租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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