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休息日培训开会可以认定为加班。即使不能认定为加班,也应该参照值班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单位组织的常规培训,包括新员工的岗前培训或适应性培训,对老员工的新技术、新工艺培训等,这些培训行为是围绕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展开的,属于工作的范畴。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参加此类培训,应视为加班。界定“出差是否属于加班”就在于“劳动者是否提供了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劳动”。譬如销售人员,如果出差期间适逢双休日,又正与客户联系工作洽谈业务的,则属于“提供本职范围内的劳动”,就应当视为加班。 对于用人单位开展的福利培训,例如利用晚间或休息日聘请专家讲座,组织职工参加太极拳学习、书法辅导等等,因为福利培训与业务工作无关,职工自愿参加,因此不是工作时间的延伸,不能作为加班对待。 一、关于加班工资,劳动法中是这样规定的: 1、劳动者自愿加班,不能要求加班工资;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但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予以追认,就应该支付加班工资。 2、加班工资标准: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日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双休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倒休。如果不能安排倒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该内容由 孙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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