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到期后,质押权实现直接获得的方式是否可行 |
释义 | 债务到期后,实现直接获得质押权的方式是可行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商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拍卖、变卖质押的财产,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权利质押,动产质押和监外财产质押的区别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二、民法典承认按揭贷款的房产怎样抵押? 按揭贷款的房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三、如何区别抵押和质押 1、含义不同。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3、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押物移转占有。占有权是否转移是抵押与质押最本质的区别。 4、债权人是否有权收取担保物所生孳息不同。在抵押中,抵押期间抵押物所生的自然孽息和法定孳息由抵押人收取,抵押权人无权收取抵押物所生孽息。而在质押中,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以外,质押期间质押物所生孽息,均由质押权人依法收取。 5、抵押的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质押的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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