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安置房离婚的分割标准: 1、拆迁安置房是由于婚前个人财产的置换,所以拆迁后置换的房屋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之间存在差价,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算的,虽然拆迁安置房屋不能改变为婚前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在离婚时,由于购买安置房屋补偿的差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差价给予适当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