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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资的后果是什么
释义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修改后的《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在限期定的期限内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除此之外,还有对拖欠工资的企业不予年检、罚款、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甚至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等等,但这些对于劳动者来讲都过于遥远,劳动者最关心的是自己能得到哪些赔偿。劳动者能否得到“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的赔偿呢还是“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实际上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才责令企业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本质上来讲,这是一种行政权力,劳动者不可以在申请仲裁时主张。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实践中也罕有哪个劳动行政部门会行使此项权力,但仲裁庭对于“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都会支持。综上,如果企业无故拖欠你的工资,你不仅可以要求足额支付,还可以要求支付25%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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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0:2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