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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释义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书证从形式上来讲取决于它所采用的书面形式,从内容上而言取决于它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涵与案情具有关联性,因此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第四十八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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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16:4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