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口随迁人员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随迁入户须知 一、夫妻随迁入户 (一)须符合下列条件: 1、夫妻分居满三年; 2、申请随迁人员必须是无业人员,不属在职干部、职工; 3、该户内未发生过超生事实。 (二)须如实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提供下列材料: 1、结婚证; 2、双方户口簿和身份证; 3、拟迁入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申请人属非农业(居民)户口的,提供户口所在地镇或街道办事处当年出具的无业证明; 5、携带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供子女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 二、老人随子女入户 (一)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必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一并提出申请; 2、老人身边无子女; 3、凡多子女的申请人,根据其子女户籍地的情况,按“就近不就远、就小不就大”的户口迁移原则处理。 4、老人或被投靠子女在深圳有房屋产权。 (二)须如实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提供下列材料: 1、老人及其全部子女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老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子女情况和双方关系证明; 3、老人或被投靠人在深圳的房产证明。 三、子女随父母入户 (一)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未成年子女; 2、父母双方或一方已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3、该户内未发生过超生事实。 (二)须如实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提供下列材料: 1、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 3、拟迁入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父或母迁入深圳时的批准证明材料; 5、超过18周岁但未满20周岁的成年子女,须提交仍在普通中学阶段就读的在校证明。 四、申请程序 由申请人向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当年入户指标数统一排队审批。 小孩出生入户开据“计划生育证明”所需材料 一、政策内生育一孩(含双胞胎或多胞胎) 材料: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母亲的广东《计划生育服务证》、全家户口本、结婚证。 母亲户籍在广东省外的,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证,无生育证的提供母亲户籍地 村(居)委、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持上述材料到本居委会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二、政策内生育二孩 材料: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及母亲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全家户口本、结婚证。 母亲户籍在广东省外的,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二孩生育审批表及二孩生育证明。 符合母亲户籍地省级二孩生育规定,但未经二孩生育审批生育二孩的,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有关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所需材料、母亲户籍地省级二孩生育规定及母亲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县(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持上述材料到本居委会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母亲户籍地二孩生育政策规定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三、政策外生育 材料: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母亲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全家户口本、父母户籍地县(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必须按父母户籍地社会抚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 持上述材料到本居委会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注意: 1、如户口本属集体户口者,户口卡首页可以只提供复印件 2、如户口本婚姻状况是:“未婚”者需改为“已婚” 3、以上所有证件都需提供两份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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