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结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宣誓制度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对象: 1、国家主席、副主席;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3、国务院总理及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4、中央军委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包括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自治州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镇长副镇长、乡长副乡长; 7、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8、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和专门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