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惠州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
释义 | 惠州市在职职工的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为95%或50%;门诊费用的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5%。此外,职工的缴费时间越长相应的医保报销比例也就越高。 门诊报销比例如下: 职工医保: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5%; 居民医保A档:一级医院55%,二级、三级医院转诊40%(单次限额:30元); 居民医保B档:一级医院75%,二级、三级医院转诊40%(单次限额:60元)。 住院报销比例如下: 职工医保:95%(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或50%(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 补充医疗保险:95%; 居民医保A档:一级医院9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5%; 居民医保B档:一级医院95%,二级医院85%,三级医院75%。 特定门诊报销比例:职工医保: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不含6个月)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的支付比例为95%,参保缴费不满6个月(含6个月)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的支付比例为50%,2021年1月1日后申请高血压、糖尿病只可在本人选定的普通门诊选点医院中使用。 法律依据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为全体职工(含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可依照本办法参加职工医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本市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依照本办法参加职工医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医保。 第十二条 职工医保费与生育保险费一并征收,统一管理。参加职工医保(包括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下分别简称综合医保、住院医保、补充医保)应按以下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必须参加综合医保;其他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实际选择参加综合医保或住院医保。综合医保的缴费标准为:单位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6%逐月缴纳,职工按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逐月缴纳(以下统称综合医保缴费基数、费率,其中职工本人的缴费基数统称本人缴费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统称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征(以下统称综合医保缴费基数下限),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高出部分不计征职工医保费(以下统称综合医保缴费基数上限)。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住院医保的缴费标准为:单位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逐月缴纳(以下统称住院医保缴费基数、费率),职工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由个人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参加综合医保的,以本人退役金为综合医保缴费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医保费。 (二)参加职工医保的,必须参加补充医保,补充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1%逐月缴纳(以下统称补充医保缴费基数、费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由个人负责。企业参加了本市基本医保后,可按规定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用于本单位参保人员的医疗费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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