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罚没物资和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物,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属于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由执法机关、财政机关、接收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参与作价的部门,不得内部选购。 (二)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外币、有价证券、文物、毒品等,应及时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 (三)属于政治性、破坏性物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偿交由专管机关处理。 (四)属于淫秽物品、吸毒用具等违禁品,以及其他无保管价值的物品,由收缴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六条,各种罚没财物以及追回的赃款、赃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调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