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再婚在前夫家的结婚证怎么办 |
释义 | 如果女方拿不到户口本,可以凭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分户手续,重新办理女方一人姓名的新户口本。或者凭身份证出具户籍个人信息证明,加注用于结婚登记,加盖派出所户籍管理公章,也可以作为户口本使用。《民政部关于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二、户口簿问题当事人不能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凭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凭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原因引起户口变动的,户主或者本人可以凭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应当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的,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华侨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声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处或者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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